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关于认定宁波市洪塘中学、宁波市新城第一实验学校为浙江省中小学心理辅导一级站的通知



2012-07-03 00:00:00信息来源:-浏览次数:字体:[ ]

浙心指〔2012〕5号 宁波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
    为全面提升我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发展内涵,总结与提炼我省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典型经验,进一步推进我省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深入开展,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根据宁波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的推荐及学校的申报,于2012年6月组织专家组对宁波市洪塘中学、宁波市新城第一实验学校进行省中小学心理辅导一级站现场评估。
    现根据《浙江省中小学心理辅导等级站评估指标(修订)》的有关要求和评估组意见,经研究,决定认定宁波市洪塘中学、宁波市新城第一实验学校为浙江省中小学心理辅导一级站。
    浙江省中小学心理辅导等级站评估是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一次较为全面的考察,通过现场评估工作有效地促进了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全面开展,极大地改善了学校整体育人环境。希望宁波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督促学校认真落实整改措施,高度重视心理辅导等级站的前期申报与后期整改工作,并及时总结当地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已通过评估的心理辅导等级站的示范和辐射作用。
    另,因评估材料存档需要,请宁波市洪塘中学、宁波市新城第一实验学校于7月13日前将修改后的学校自评报告的电子文档发至rzy090628@163.com邮箱。
 
附件:1. 关于对宁波市洪塘中学进行省中小学心理辅导一级站评估的意见
      2. 关于对宁波市新城第一实验学校进行省中小学心理辅导一级站评估的意见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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